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肖**与被告王*、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肖**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肖**、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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