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肖*高等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肖**与被告王*、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肖**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肖**、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