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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