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戴*、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戴*、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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