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林炳财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邓**负担185元(已交纳),由林**负担10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由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