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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社与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日报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9月,北京亿城**有限公司(下称亿城佳**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北京日报社系《北京晚报》的经营单位,2015年8月4日《北京晚报》在第十版发表《黑中介用卑劣手段驱赶租客》一文(下称涉案文章),文中提到租住在清河安宁里小区的小魏最近几天不得安宁,刚交完3个月的房租,黑中介便以违约为由要将她赶走,甚至使出堵锁眼、粘电闸的手段,并称我公司就是该黑中介。我公司并没有北京日报社在文章中所称的行为,由于北京日报社的报道对我公司大肆诋毁,我公司的员工纷纷离职,客户也对我公司产生怀疑,造成我公司清河门店关闭。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北京日报社在《北京晚报》上登载更正声明,澄清涉案文章是不真实的;2、北京日报社赔偿我公司因清河门店关闭的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北京日报社辩称:不同意亿城佳**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晚报》系我报社发行的报纸,涉案报道确实刊登在2015年8月4日《北京晚报》第10版;该报道系小*与亿城佳**司发生纠纷后,小*主动联系我报社热线电话,转到记者部后,由我报社记者王**去现场采访,根据现场情况、小*与亿城佳**司的合同、照片及小*的陈述,以及网上查询的情况进行了涉案报道;涉案报道所涉及的当事人、亿城佳**司的房屋中介资质、租房合同、中介强行违法收房、堵锁眼、粘电闸、报警及警情处理等报道真实存在;亿城佳**司所称其遭受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其所从事的中介经营为违法经营,应予以取缔和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日报社刊登涉案文章是否对亿城佳**司构成名誉侵权,应对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评论进行判定。

本案的新闻报道内容没有严重失实一节,应当由新闻报道者即北**报社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北**报社不能证明其报道符合新闻真实原则,则应当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就北**报社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虽亿城佳**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中介除外”,亿城佳**司不应在执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中介活动,但北**报社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卑劣手段”、“吓唬”、“打着……的旗号”、“变本加厉”、“堵锁眼”、“粘电闸”等带有负面意义的词语描述亿城佳**司的行为,北**报社在通篇文章中均持有与案外人魏**相同的立场,但其报道依据除案外人魏**单方提供的资料及陈述外,只有北**报社在互联网上查询的相关资料,显然其报道依据有失充分。文章中的主要人物是亿城佳**司及案外人魏**,且双方处于完全对立的立场。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新闻报道真实、客观,新闻报道应当向争议各方进行调查、核实,尽量弄清报道中具体的人和事,反映各方的看法和意见,但是涉案文章只记载了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亿城佳**司主张北**报社侵犯其名誉权法院予以采信。北**报社应当针对其发表的涉案文章进行公开更正说明,澄清其中不真实的内容。鉴于与涉案文章报纸同版面的《天通苑猖狂“二房东”落网》一文并未提及亿城佳**司,故对亿城佳**司所持该篇文章亦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中介服务并不属于亿城佳**司的经营范围,该文章虽然会导致亿城佳**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但亿城佳**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判决:一、北**报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在《北京晚报》上刊登的《用牙签堵锁眼用五〇二粘住电闸——黑中介用卑劣手段驱赶租客》一文,在《北京晚报》上刊载更正声明,更正声明内容由法院进行审定,如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北**报社负担;二、北**报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亿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北京亿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北**报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我报社在北京晚报上刊登的《用牙签堵锁眼用五〇二粘住电闸——黑中介用卑劣手段驱赶租客》一文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涉案报道系基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以维护公平正义,披露黑中介违法及不道德行为,并未侵害亿城佳**司的名誉权。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亿城佳**司的诉讼请求。亿城佳**司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亿城佳居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市场调查。《北京晚报》系北京日报社出版发行的报纸。

2015年8月4日,《北京晚报》第10版左上角登载了《用牙签堵锁眼用502粘住电闸——黑中介用卑劣手段驱赶租客》一文,文中有“刚交完3个月的房租,黑中介便以违约为由要将她赶走,甚至使出了堵锁眼、粘电闸的手段。昨天晚上,她家的电闸又被黑中介用502胶粘住”、“中介的理由是她没交一天一块钱的卫生费,拖欠各项费用超过200元就算违约”、“其实,小*租住的小区根本没有‘卫生费’这项收费。打着‘违约’的旗号,这家名为‘亿城佳居’的中介不但要让小*搬走,还要扣除她两个月的房租。中介还吓唬她说:‘我们和公安局可熟了,不搬我们就带警察去你单位,还要起诉你!’”、“见小*不搬走,‘亿城佳居’变本加厉,上周,他们竟用牙签把锁眼堵了。小*说,中介还把她家电闸偷偷放下来,用502胶粘住”、“记者在建委网站上查询发现,‘亿城佳居’未在建委备案,是家黑中介”。涉案文章发表后已在互联网上被转载。同时,该版面右上角《追踪报道》栏目登载了《天通苑猖狂“二房东”落网》一文,该文章中没有涉及亿城佳**司的报道内容。

原审中,北**报社为证明涉案文章报道客观真实,申请魏**出庭作证。魏**出庭表示其自亿城佳**司处承租房屋后,亿城佳**司就以魏**拖欠卫生费为由要将其赶走,并采取了堵锁眼、粘电闸的手段。亿城佳**司对魏**的陈述不予认可,称亿城佳**司虽与案外人魏**因租房事宜发生纠纷,但并未采取堵锁眼、粘电闸的行为,魏**所述均为其个人猜测。经法庭询问,北**报社称作出涉案报道之前发现亿城佳**司清河毛纺厂的门店已关闭,未能联系上亿城佳**司,故其作出涉案报道之前的依据为:魏**提供的亿城佳**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租赁合同、魏**与亿城佳**司法定代表人刘**的短信记录、维修电闸及门锁的照片和票据、北**报社在网络上查询的亿城佳**司资质等信息。亿城佳**司称其上述门店于2015年9月初关闭。

另查,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分局作出京工商海清河责改字(2015)第34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显示:因亿城佳**司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擅自将住所迁至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厂西小区底商从事经营,责令亿城佳**司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亿城佳**司在上述的门店招牌为“亿城地产”。

上述事实,有涉案文章、网页截图、照片,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北**报社在其发行的《北京晚报》上刊登的涉案文章报道了亿城佳**司是“黑中介”、使出“堵锁眼”“粘电闸”的手段赶走租户的内容。经本院查明,上述报道成文的依据除新闻线索提供人魏**单方提供的资料及陈述外,只有北**报社在互联网上查询的亿城佳**司的资质信息,并未向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亿城佳**司进行调查核实,即发表了以魏**单方面叙述为主的涉案报道文章,北**报社的行为违背了新闻应客观、公正的宗旨,虽然亿城佳**司从事了其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中介服务”不符合规范,但北**报社未能举证证明其报道的亿城佳**司使出“堵锁眼”“粘电闸”的手段赶走租户的内容是真实的,也未对报道内容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的立场给予对等的阐述,且涉案文章的部分内容有损于法人经营的形象,对亿城佳**司的名誉构成损害。原审判决北**报社登报更正,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北**报社上诉认为涉案文章未构成名誉侵权,不同意赔偿亿城佳**司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亿城**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北**社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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