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建东与被告耿*、王**、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耿*账号491030121003118666下的55872.24元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耿*账号491030121003118666下的55872.24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