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珍诉被告高**、中铁六局**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珍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中铁六局**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高**、中铁六局**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余**承担。
(2015)宣县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