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学校、被告李**、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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