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爱诉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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