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乔某某、涞**二小学、中国人民**司涞源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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