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二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安**、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曹**、吕建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刘**、王**、王**、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