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刘**、王**、王**、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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