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郭**、胡**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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