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旺诉被告褚*、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二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国网冀北**口供电公司、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安**、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