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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