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朝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朝诉称,2014年12月23日上午8点多,王朝与杨**在财神庙街摆摊摊位问题发生纠纷,杨**动手殴打王朝,后两个人相互撕扯,后王朝到河北北**二医院救治。现王朝眼睛仍无法看清东西。为维护王朝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杨*赔偿其医疗费5520.44元,误工费35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0720.44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王朝说是杨*先动的手与事实不符,是王朝说杨*占了他的摊位,然后把杨*经营的电子娃娃等商品踹烂了,又打了杨*胸部,然后他们互相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杨*碰到了王朝的上眼皮。杨*现在也有损失,对王朝主张的误工费每月8000到10000元不认可,杨*摆摊每天只卖几十元,此事也经过派出所的处理,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上午8时许,王朝与杨*因摆摊位问题发生纠纷,两人相互撕扯,致王朝右眼部受伤。王朝右眼伤在河北北**二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1、右眼钝挫伤,2、右眼眶内侧壁骨折,3、右眼结膜下出血,4、头外伤综合症,5、右眼睑皮肤浅层裂伤,6、右食指末节皮肤擦伤,7、右眼视神经挫伤,8、双眼玻璃体浑浊。共花费医疗费5520.44元。2015年4月27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市场街派出所出具调解协议书,因杨*父亲杨**不同意协议内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王朝的陈述,杨*的答辩,河北北**二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市场街派出所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朝与杨*因摆放摊位发生纠纷,并发展到双方互相厮打。现王朝受伤住院治疗,杨*作为加害人应当赔偿王朝的相应损失。王朝主张的医疗费5520.44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王朝主张的误工费3500元,无证据证实,可按河北省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32544元计算为723元。其主张的护理费800元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明显偏高,可按每天30元计算8天为240元。王朝主张的营养费400元、财产损失1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朝医疗费5520.44元,误工费723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共计728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王朝负担11元,杨*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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