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来自愿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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