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原告徐**与被告姚**、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桥分公司、中华联合**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鲁**、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二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苑*小诉被告苑树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银婷诉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