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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