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赵*与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文明、候书芬与于光*、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文明、候书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二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