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徐**与被告姚**、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桥分公司、中华联合**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鲁**、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苑*小诉被告苑树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银婷诉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