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张**、汪淑化与被告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9日,被告李**开枪将张*浩杀死,其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身心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亲属帮工的误工费共计709974.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三原告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其提起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张**、汪淑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