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敏诉被告安**、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二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曹**、吕建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刘**、王**、王**、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郭**、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