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安**、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敏诉被告安**、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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