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原告张**与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二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朝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曹**、吕建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