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兴隆县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德市兴隆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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