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劝告同意撤诉,故原告邢**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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