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鑫诉被告郝**、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鑫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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