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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