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叶*、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慎重考虑,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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