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煤**责任公司总医院与被告**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煤**责任公司总医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煤**责任公司总医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煤**责任公司总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责任公司总医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