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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