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越诉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超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超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超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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