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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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