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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