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冯**提供的被告王*住址阳泉市矿区日谭三组团x楼x门x号,本院进行了核实,经查明阳泉市矿区日谭三组团x楼x门x号户主为张*,并且经询问被告王*不在此居住,因此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退还原告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阳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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