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冯**提供的被告王*住址阳泉市矿区日谭三组团x楼x门x号,本院进行了核实,经查明阳泉市矿区日谭三组团x楼x门x号户主为张*,并且经询问被告王*不在此居住,因此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退还原告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阳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