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淮安**有限公司、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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