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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仇*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仇*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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