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江苏冠**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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