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李**等与周*、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李**、倪**、倪**与被告周*、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李**、倪**、倪**以该案需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李**、倪**、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李**、倪**、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倪**、李**、倪**、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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