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纪**、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顾*花诉被告纪**、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7日原告顾*花以自己身体伤情不稳定,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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