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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