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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陈*、中国**限公司阜宁吴滩营业所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与被告陈*、中国电信**吴滩营业所、中国**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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