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葛**与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葛**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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