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葛**与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葛**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