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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国网安**南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英诉被告国网安徽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英的委托代理人时磊、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英诉称:2014年5月6日下午,原告在自家小区楼下,坐落在小区落地变压器旁与人聊天,起身离开时,原告左眼被变压器伸出的铁架一角碰伤。后原告在淮南**科医院接受治疗,虽然医院尽力抢救,但原告的左眼仍出现了失明的不幸后果。被告系此变压器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将变压器设置在生活小区且落地安装,其不仅没有注意安全明显标志,而且被告安装的变压器铁架子过低,达不到安全高度,伸出的铁架没有安全措施。原告是老年人,受伤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2638.49元;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期费用待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4月15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85967.57元(医药费3061.57元、交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37258.5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45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16800元、鉴定费1900元)。

原告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

本院查明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二、被告的信息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三、原告住院病案一份、门诊病历一份、出院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碰到变压器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四、医疗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因受伤治疗的费用。被告质证意见:请法院核实。本院认证意见:该组医药费发票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因伤治疗花去医药费3061.57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五、事发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原告受伤时涉案的变压器,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安放的位置不合法,高度过低,只有1.2米,离马路只有30公分,过窄。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变压器都是有上级部门审查后安装的,自身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院认证意见:被告对该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六、朝阳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因碰到铁架子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受伤的后果供电局也是认可的,公安局也用了两处u0026ldquo;不慎u0026rdquo;,原告自身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本院认证意见:该情况说明系由淮南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七、安**(2015)临鉴字第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被鉴定人苏**左眼碰伤被定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苏**营养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3、被鉴定人苏**左眼需定期复查并用药以防止发生交感性眼炎,建议两年内每半个月复查一次,每次检查、用药费用为壹佰元左右;若发生交感性眼炎,需进行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术(含义眼座),费用为1.2万元左右。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对费用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15000元,12000元发生之后可凭票据另行起诉供电局。本院认证意见:该鉴定意见书系本院委托安徽**定中心作出的,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八、鉴定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鉴定费用为19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国网淮**公司辩称:1、本案的责任问题和费用问题,原告离开时不慎碰到,自身没有注意到,自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2、八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15000元,后期费用16800元中,摘除眼球的费用还没有发生,后期可以拿发票去找供电局。

被告国网淮**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原告苏**在其所居住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柏园新村小区中7号楼东侧人行道上(13号楼西侧)变压器附近与人聊天,离开时不慎碰撞到该变压器下方铁架,并造成左眼受伤。后原告方报警,淮南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到现场走访调查,并出具了情况说明。原告受伤后前往淮南**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内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右眼钝挫伤,入院后给予左眼球修补+前房冲洗+玻璃体切除术,原告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用药;2、三日后复查;3、门诊随访,原告门诊及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3061.57。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2638.49元;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期费用待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安理司(2015)临鉴字第0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u0026ldquo;1、被鉴定人苏**左眼被变压器铁架碰伤遗留左眼u0026times;u0026times;目4级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苏**营养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3、被鉴定人苏**左眼需定期复查并用药以防止发生交感性眼炎,建议两年内每半个月复查一次,每次检查、用药费用为壹佰元左右;若发生交感性眼炎,需进行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术(含义眼座),费用为壹万贰仟元人民币左右;以上后续治疗费用均以临床实际发生费用为准。u0026rdquo;

2015年4月15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85967.57元(医药费3061.57元、交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37258.5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45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16800元、鉴定费1900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公司同意将后续治疗费中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术(含义眼座)12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完毕。

另查明:本案涉案变压器系柱上式变压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柏园新村7号楼东侧人行道上(13号楼西侧),变压器最下方铁架距地面距离为1.2m,无其他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仅变压器上方较高处吊牌上显示:u0026ldquo;国家电网10KV洞龙30线柏园小区#17T10351禁止攀登高压危险u0026rdquo;。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系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1.0.4条规定,柱上式变压器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其带电部分,应综合考虑周围环境等条件。本案中,涉案柱上式变压器安装在居民小区的人行道上,而该变压器最下方铁架距地面距离仅1.2m,在最下方铁架周围并未设置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故被告国网淮**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虽称其架设该变压器是经上级部门审查后安装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符合规范或设置了防护设施、明显警示标志,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成年人,其对电力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存在一定危险性应当知晓,而其在变压器附近活动不慎碰伤眼睛,未能注意自身安全、远离危险,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虽认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本案中,导致原告受伤并非高压电所致,而是作为电力设备附属设施的铁架碰撞所致,因此本案不属于高压作业的特殊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苏**的损失数额。①医疗费,原告主张数额为3061.57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医药费发票、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该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因眼部碰伤治疗花去医药费3061.57元,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②交通费,原告主张数额为700元,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原告的住院及门诊就医时间、地点,本院酌情确定为90元。③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数额为37258.5元,原告系城镇户籍,结合其伤残程度、年龄,其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④营养费,原告主张数额为1350元(45天u0026times;30元/天u003d1350元),经安徽**定中心鉴定,原告的营养期限为45天,故其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⑤护理费,原告主张数额为4567.5元(45天u0026times;101.5元u003d456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⑥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数额为330元(11天u0026times;30元/天u003d330元),计算天数过长,结合原告住院时间4天,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0元(4天u0026times;30元/天u003d120元)。⑦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数额为20000元,原告苏**左眼碰伤构成八级伤残,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⑧后期治疗费用,原告主张数额为16800元,经安徽**定中心鉴定,苏**左眼需定期复查并用药以防止发生交感性眼炎,建议两年内每半个月复查一次,每次检查、用药费用为100元左右;若发生交感性眼炎,需进行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术(含义眼座),费用为12000元左右。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苏**因眼部碰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数额总和应为78247.57元。

以上苏**各项损失78247.57元中,被告国网淮**公司应当承担65598元[(医药费3061.57元+交通费90元+伤残赔偿金37258.5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45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后期治疗费16800元)u0026times;8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u003d6559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网安徽省**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苏**医药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598元;

二、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苏**负担419元,由被告国网**南供电公司负担1531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国网**南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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