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齐某某、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马*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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