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曹*某、曹*、席某某诉被告转某、陈某某、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曹*、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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