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青诉被告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青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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