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张**与青阳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张**诉被告青阳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张**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阳县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周**、张**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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