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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司与海峡网络(厦门**限公司、郭**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峡网络(厦门**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名誉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33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海峡网络(厦门**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历时多年,案情复杂,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应由厦门**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名誉权纠纷,诉讼标的额为100000元人民币,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并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上诉人海峡网络(厦门**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海峡网络(厦门**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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