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胡**、胡**、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缴清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王**与王**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肖**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孔**与铅山**自来水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金*与高金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潘**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