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被告胡**、胡**、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胡**、胡**、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缴清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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