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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