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陈**与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王**与吉**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月中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被告胡**、胡**、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杨*与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肖**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