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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段*某与段*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段*某与被告段*甲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某某、段*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某某、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某、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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