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段*某与被告段*甲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某某、段*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某某、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某、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